服務對象

服務對象

社會局補助對象(由長期照顧中心專員進行評估)

  1. 65歲以上老人及50歲以上(含)之身心障礙」,經巴氏量表(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,ADLs)評估進食、移位、室內走動、穿衣、洗澡、如廁等6項,達1項以上失能者。
  2. 65歲以上獨居老人,經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(IADLs)評估上街購物、外出、食物烹調、家務維持、洗衣服等5項中有3項需要協助,係為輕度失能。需要協助之定義係指「上街購物」1分以下、「外出」1分以下、「家務維持」1分以下、「食物烹調」0分、「洗衣服」0分。

身心障礙者服務對象

未領有身心障礙者日間及住宿式照顧費用補助、臨時看護費用補助、政府提供之特別照顧津貼、失能老人接受長期照顧服務補助、聘僱外籍看護(傭)或其他相關照顧費用補助者,經評估符合下列項目之一:(由身障資源中心社工進行評估)

日常生活功能需他人協助之居家身心障礙者,其認定標準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:

  • 未滿 50 歲之一般失能身心障礙者:
    • 失智症患者:經公辦公營之公立醫院或經衛生署評鑑合格之區域級以上醫院、精神專科醫院診斷為失智症,並載明 CDR(Clinical Dementia Rating)評估結果及分數達 1 分以上者。
    • 慢性精神病患。
    • 智能障礙者。
    • 自閉症者。

※50 歲以上(含)失智症、慢性精神病患、智能障礙者及自閉症者等 4 類身心障礙者,亦得向本局(老人福利)公告之 103 年度辦理居家服務補助實施計畫申請,但不得與本計畫重複申領。

64 歲以,因重大疾病影響生活自理能力有居家服務使用需求者,其認定標準應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:

  • 經巴氏量表(日常生活活動功能量表,ADL)評估為 80 分以下。
  •  經工具性日常生活量表(IADL)評估上街購物、外出、食物烹調、家務維持、洗衣服等 5 項中有 3 項需要協助者,需要協助之定義係指「上街購物」1 分以下、「外出」1 分以下、「家務維持」1 分以下、「食物烹調」0 分、「洗衣服」0 分。

民眾自費申請

不符合上述社會局申請補助之條件,願意完全自費使用服務者。